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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尤客工场”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尤客工场”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对第16779179号“尤客工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尤客工场”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对第16779179号“尤客工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自成立以来便以“优客工场”作为其企业商号持续使用至今,“优客工场”由申请人所独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二、申请人“优客工场”、“优客工场URWORK及图”系列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显著性极强并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翻译和摹仿。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6579478号“优客工场UR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其他多个类别抢注了“阳光优客工场”、“优客工场”、“URWORK”等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商贸公司,并未从事具体实业,其共申请注册了542件商标,其中包含“谷视链”、“威卡币”、“水素水”、“宝赛克”、“宾果消消乐”、“法拉利”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亦存在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属于复制、摹仿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优客工场”系列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优客工场”作品登记证书;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典当、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信托等服务上,于2017年12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截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优客工场(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3日。

  4、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括“优客工场”、“URWORK”、“吉尼斯”、“法拉利”、“摩根大通”、“宝赛克”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同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抄袭、翻译和摹仿。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优客工场”商标和字号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典当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且已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先申请的“优客工场URWORK及图”商标及其在先使用的“优客工场”字号均非固有词汇,争议商标“尤客工场”与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的中文商标、字号高度近似,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URWORK”、“优客工场”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上述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括“吉尼斯”、“法拉利”、“摩根大通”、“宝赛克”等多件与他人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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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779179号“尤客工场”商标

申请/注册号:16779179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2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6-07-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10-28 专用权期限:2016-10-28至2026-10-27

申请人:郑州绿乔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办公室(不动产)出租(3604)、募集慈善基金(3607)、金融服务(3602)、经纪(3605)、不动产出租(3604)、担保(3606)、保险咨询(3601)、典当(3609)、不动产代理(3604)、艺术品估价(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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