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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一HUI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申请人因第25046575号“汇一H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733873号“WAND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05692号“HUIYI”商···

申请人因第25046575号“汇一H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733873号“WAND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05692号“HU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订购单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光盘)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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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5046575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国际分类 6

申请人名称(中文) 郑州汇一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金浩建材园330号加B排22-23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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