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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ZIZOV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AIZIZOV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12641949号“AIZIZOV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

“AIZIZOV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12641949号“AIZIZOV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申请人的“ARROW”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ARROW”的摹仿,企图攀附申请人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3、被申请人不仅摹仿申请人的商标,还摹仿其他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得的荣誉材料;

  3、产品销售发票、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票、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产品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5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水龙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均于2018年05月10经商标局核准由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引证商标一由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1998年07月06日申请注册,2004年0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其名义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2017年01月06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2018年05月10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008年0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09年-2015年,申请人的“箭牌”卫浴产品已经销往陕西省、四川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辽宁省、北京市、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等省、直辖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ARROW”商标、“箭”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AIZIZOVN”构成。争议商标中的字母“I”、“Z”在字母设计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经设计后的字母“I”、“Z”易使消费者将其认读为字母“R”。争议商标中的字母“N”在字母设计上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其与争议商标中的字母“V”组合使用在整体外观上与字母“W”相近。因此,争议商标整体易使消费者认读为“ARROW”或“ARROVN”,争议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座便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广东省,地域范围临近,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2641949号“AIZIZOVN”商标:

申请/注册号:12641949 商标申请日期:2013-05-24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4-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14-10-21 专用权期限:2014-10-21至2024-10-20

申请人:郑佳浩*** 

商品/服务项目:龙头(1108)、抽水马桶(1109)、坐便器(1109)、小便池(卫生设施)(110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1109)、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浴室装置(1109)、蒸气浴装置(1109)、澡盆(1109)、水供暖装置(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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