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奥 J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
“杰奥 J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第15607971号【照片冲印; 榨水果; 面粉加工; 茶叶加工; 饲料加工; 动物屠宰; 废物和垃圾的回收; 食物冷冻; 】“杰奥 J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27522号【纺织机; 印花花筒雕刻设备; 制革机; 缝合机; 自行车组装机械; 洗衣机; 拉链机; 羽绒加工设备; 胶带分配器(机器); 】“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5927519号【(动物)皮; 钱包; 软毛皮(仿皮制品); 裘皮; 伞; 手杖;】“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5927518号“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5932967号“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5927517号“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第7483170号“杰奥 J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第3951913号“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
第5927516号“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第5927521号“杰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949331号“杰奥”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长期大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该商标的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扰乱了市场秩序,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详细信息;
2、申请人“杰奥”品牌商品销售资料;
3、申请人广告图片及店面照片;
4、申请人商品宣传资料;
5、2008年服装协会文件汇编;
6、消费品市场年度检测报告;
7、申请人获奖证明;
8、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9、相关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6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照片冲印;榨水果;面粉加工;茶叶加工;饲料加工;动物屠宰;服装制作;皮革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食物冷冻”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机”等商品、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第24类“织物”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6类“缝纫针”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7类“服装翻新”服务、第45类“服装出租”等服务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3、2008年3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0905号争议裁定中认定申请人第949331号“杰奥 JIEAO及图”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杰奥 JA”与引证商标二、四、八、九“杰奥”、引证商标六“杰奥 JIO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皮革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动物)皮;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装翻新;服装出租”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皮革加工”服务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四、六、八、九,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0905号争议裁定中认定申请人第949331号“杰奥 JIEAO及图”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但该商标主要使用并藉以知名的商品为服装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片冲印;榨水果;面粉加工;茶叶加工;饲料加工;动物屠宰;废物和垃圾的回收;食物冷冻”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且关联性较弱,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杰奥 JA”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制作;皮革加工”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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