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743130号“Thermos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10-13
国际注册第743130号“Thermos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43130号“Thermos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105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至少已经三年未在市场上实际使用。虽然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提交了证据材料,但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没有质证的权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一直在中国在第2类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该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单一,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在中国大陆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及宣传事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3-2016年被申请人向广州德尚捷节能墙体技术有限公司销售“Thermosan”品牌涂料、油漆产品的进口文件原件四套;被申请人发行的“Thermosan”品牌涂料、油漆产品的手册原件;德国标准化学会出具的“Thermosan”品牌“纳米超洁全能漆”的质量检测报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文件原件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在中国大陆市场流通;申请人提交的手册原件为自制证据,不能确定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并未体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