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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6733号“PEONY PAVILION SALOON牡丹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
第8346733号“PEONY PAVILION SALOON牡丹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余县牡丹亭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8346733号“PEONY PAVILION SALOON牡丹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

第8346733号“PEONY PAVILION SALOON牡丹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余县牡丹亭旅游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46733号“PEONY PAVILION SALOON牡丹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606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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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3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带有“牡丹亭”文字的标识创设成相关的系列商标并申请注册在众多关联类别之上,申请人对“牡丹亭”商标进行了大范围的保护及延续,使之整体形成一个系列品牌。从2008年至今,申请人一直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申请人已在核定的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还在深圳文博会举办专项活动,将“牡丹亭”商标用于桃源花社、红楼梦等艺术沙龙上,使得“牡丹亭”商标在业界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属于恶意撤销,应不予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牡丹亭”月饼礼盒外包装照片;北京北方红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付款登记单及电汇凭证和艺术衍生品、配套产品委托制作协议书;申请人与江苏省苏州昆剧院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牡丹亭》礼盒及配套收获记录及补货清单;北京心远山房文化公司授权桃源花、社、红楼梦文化公司使用“牡丹亭”系列商标的合作意向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第30类的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品。被申请人对“牡丹亭”商标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被消费者熟知,若被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使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生产许可证、荣誉证书;被申请人部分产品包装照片、宣传画册、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照片、部分产品加工合同、销售合同等;部分政府结构及经销商对被申请人产品质量优良的证明;被申请人企业商标管理章程。

  申请人在商标撤三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牡丹亭”月饼礼盒外包装照片;北京北方红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付款登记单及电汇凭证和艺术衍生品、配套产品委托制作协议书;申请人与江苏省苏州昆剧院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牡丹亭》礼盒及配套收获记录及补货清单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限内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月饼;年糕;元宵;八宝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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