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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0351780图形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0351780图形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0351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130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0351780图形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0351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130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实际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复印件;

  3、被许可人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公证的被许可人与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

  5、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沃尔沃牵引车使用复审商标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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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3月7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2类商品上还注册有第1394364号“传化Transfar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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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本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于本案之中,其中证据2、4为原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基本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仅能证明申请人与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情况,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证据4中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证明书中所显示的商标为“传化Transfar及图”,且该商标亦非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35178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10351780 商标申请日期:2011-12-23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2-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3-03-07 专用权期限:2013-03-07至2023-03-06

申请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1202)、航空运输机(1209)、婴儿车(1206)、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1209)、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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