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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信平电子有限公司诉德州市力和电子有限公司、曹延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德州信平电子有限公司诉德州市力和电子有限公司、曹延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原告德州信平电子有限公司称,被告曹延明曾在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北京与天津地区的销售经理,自2011年底开始,被告曹延明利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等商···

德州信平电子有限公司诉德州市力和电子有限公司、曹延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德州信平电子有限公司称,被告曹延明曾在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北京与天津地区的销售经理,自2011年底开始,被告曹延明利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串通被告德州市力和电子有限公司,致使原告丧失大量客户及产品订单,该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而这些信息可以从公知领域(如网络、电话黄页号簿、广告、朋友介绍等)获知,其主张的客户名单内容简单,缺乏交易习惯、产品要求、规格、型号、价格等经营信息,无法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原告更没有提供为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实践中公司企业主张客户名单为其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往往误认为只要跳槽或者离职员工带走了客户,就构成了对其经营秘密的侵犯。若客户名单信息通过正常渠道可以实现联系或获取,没有独特性、价值性,即客户名单缺乏应有的“厚度”,则无法认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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