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ANT BLOCKCHA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ANT BLOCKCHA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70199号“ANT BLOCK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金服”)旗下系列金融服务品牌之一,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特定的含义指向,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12072号“7ANT www.tiantuo.net.cn及图”商标、第10144105号“ANT及图”商标、第9228655号“ANT及图”商标、第4380653号“ANT”商标、第7398144号“ANT NANOTECH及图”商标、第16453837号“安芝达ANT及图”商标、第11208526号“大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四、七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射你本案。三、申请商标为“蚂蚁金服”的系列金融服务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七商标流程信息;2、部分蚂蚁金服宣传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六、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08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499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1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17年10月6日止,现该商标未申请续展,故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整体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英文“ANT BLOCKCHAIN”(可译为“蚂蚁区块链”)构成,该英文与引证商标六英文部分“ANT”字母构成及主体识别部分相近,与引证商标七文字“大蚂蚁”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编码磁卡、照相机(摄影)、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石英晶体、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照相取景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一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记事器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