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快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IT 快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61282号“IT 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快车”、英文“IT”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89479号“雳霹道 rapido及图”商标、第13037181号“RAPIDO及图”商标、第13037191号“RAPID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861282号“IT 快车”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612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何灌昌
商品/服务项目: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2801)、游戏器具(2801)、智能玩具(2802)、棋(2803)、运动用球(2804)、锻炼身体器械(2805)、体育活动器械(2807)、护膝(体育用品)(2809)、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2810)、钓鱼用具(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