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琞资本硅谷有限责任公司“FUSION FUND”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富琞资本硅谷有限责任公司“FUSION FUND”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4727号“FUSION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90766号“融城金阶 FUSION FORTUNE及图”商标、第18663732号“融合创富FUSION WEAL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为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提供不同形式的金融类服务,其名称不必须与公司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经提交变更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相关介绍、相关专业名词的网络解释等。
经审理查明: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英文名义变更为“FUSION FUND SILICON VALLEY LLC”。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英文“FUSION FUND”构成,译为“融合基金”,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FUSION WEALTH”单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融资租赁、金融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的英文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为“FUSION FUND SILICON VALLEY LLC”,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44727号“FUSION FUND”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447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富琞资本硅谷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风险投资咨询服务(3602)、资本投资(3602)、金融咨询(3602)、融资服务(3602)、为新兴与创业公司提供融资服务(3602)、共有基金(3602)、金融管理(3602)、金融信息(3602)、基金投资(3602)、金融赞助(3602)、风险资本融资(3602)、风险投资基金管理(3602)、风险投资服务(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