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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商标异议的条件和程序,“习布阁”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淮北商标异议的条件和程序,“习布阁”商标异议案例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任何第三方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基于法定理由认为其不应被核准注册,从而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程序。提出商标异议需满···

淮北商标异议的条件和程序,“习布阁”商标异议案例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任何第三方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基于法定理由认为其不应被核准注册,从而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程序。提出商标异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时间条件:

异议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个期限是固定的法定期限,超期则丧失异议权利。

2. 主体条件:

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普通公众。只要对公告商标持有异议意见,均有权提出异议。

3. 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异议申请应当指向具体的、正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的商标,包括商标图样、注册申请号、类别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4. 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

异议人需提供详细的异议理由,这些理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例如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或者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注册的条款(如涉及地理标志、官方标志、驰名商标保护、恶意抢注、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等)。

异议人需提供支持异议理由的事实依据或证据材料,如对比商标样本、在先权利证明、市场使用情况、消费者认知调查等。

5. 法定异议理由:

异议申请应依据商标法明确列举的异议理由,如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四条(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混淆可能性)、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第十六条(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冲突、不正当手段抢注、损害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或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商标注册基本原则、禁用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代理人或代表人义务等)。

成都大公羊科技有限公司“习布阁”商标异议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15462887 33 2014年10月08日 习布阁 成都大公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62887号“习布阁”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46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9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始建于1952年,早在1990年就开始使用“习”字系列商标,经过原异议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其“习”字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064764号“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18899号“習酒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于2007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之相近,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以及原异议人官网有关原异议人公司的介绍资料;

  2、原异议人名下商标清单列表;

  3、原异议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

  4、部分合同、发票;

  5、广告合同、发票及相关资料;

  6、原异议人所获荣誉及奖项资料;

  7、原异议人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资料;

  8、商标异议决定书及异议复审裁定书。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习布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清酒;食用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64764号“习”、第1518899号“习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习酒”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习”,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存在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15462887号“习布阁”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性和显著性,便于相关群众识别和记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在同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驰名度持续至今。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未存在行业垄断之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百度百科以及原异议人官网有关原异议人公司的介绍资料;

  2、原异议人名下商标清单列表;

  3、原异议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

  4、销售合同、发票;

  5、广告合同、发票及相关资料;

  6、2014年至2016年资产负债表;

  7、原异议人所获荣誉及奖项资料;

  8、原异议人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资料;

  9、商标异议决定书及异议复审裁定书;

  10、原异议人国外商标注册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于2014年10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于2017年8月1日被商标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34657号异议决定书中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于2007年5月22日提出申请注册,200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0日止,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7月6日提出申请注册,200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02年12月3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异议人,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2月6日止,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2007年8月20日商标局在《 关于认定“习酒”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7]第11号)中认定原异议人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习酒”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件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关于原异议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由纯文字“习布阁”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習”、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習酒”(“習”为“习”的繁体形式)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异议人的“习酒”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主张,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申请/注册号 15462887 申请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成都大公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2层1215号

初审公告期号 1497 注册公告期号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6年03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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