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赣榆区金山镇多多好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赣榆区金山镇多多好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胜杰公司诉称,其系国内独家经营“西州密25号”哈密瓜的农业公司,拥有“图片”和“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多好百货商店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哈密瓜产品的外包装处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多好百货商店辩称,其销售的哈密瓜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构成侵权。胜杰公司请求判令多多好百货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多多好百货商店销售的哈密瓜,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胜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属于侵犯胜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多好百货商店虽辩称其所售哈密瓜有合法来源,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售哈密瓜来源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多多好百货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胜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
法官说法
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等,否则,其合法来源抗辩可能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各位商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把进货关,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商品,在采购商品时对其质量、知识产权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并保存好商标注册证、供货合同和商业发票等材料,切莫采购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或来路不明的商品,避免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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