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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克技术有限公司国际注册第607648号“HYDAC”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海达克技术有限公司国际注册第607648号“HYDAC”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07648号“HYD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62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海达克技术有限公司国际注册第607648号“HYDAC”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07648号“HYD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62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向贺德克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订单确认单以及产品报关单;

  2、贺德克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国内企业销售产品的部分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3、杂志上投放的广告;

  4、参展报道及照片;

  5、部分产品图片;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协议,不再继续寻求撤销复审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7、有关“DIESEL”商标产品的宣传报道、账单、发票、货物报关单;

  8、部分销售产品订单及报关单;

  9、部分展会宣传报道;

  10、产品手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1、网站上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3月24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科学和工业用计算机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传感器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科学和工业用计算机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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