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麒麟”商标注册被异议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木麒麟”商标注册被异议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5748136号【北京木麒麟创意家具有限公司】“木麒麟”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604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5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享有“麒麟”商标的专用权,在先申请注册了第270870【席梦思床垫; 】号“麒麟 ky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002538号【弹簧床垫; 床垫;】“麒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2539号“ky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04577号“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04578号“麒麟 QI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麒麟”商标由原异议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经过原异议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异议人的“麒麟”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模仿,其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原异议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2、行业排名资料。3、相关裁定书,用于证明原异议人名下商标的知名度情况。4、省市著名商标证书。5、原异议人商标被侵权的相关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木麒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椅子”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第2002538号“麒麟及图”、第6704577号“麒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席梦思床垫、床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席梦思床垫”商品上的“麒麟KYLIN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木麒麟”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驰名商标认定需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由申请人独创,并非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3、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上关于“木麒麟”的介绍。2、由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等出版的《世界园林植物与花卉百科全书》、《观花植物1000种经典图鉴》等关于“木麒麟”的介绍。3、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上对于“麒麟”的简介。4、申请人公司网站宣传介绍。5、相关使用证据。6、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
原异议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20类家具、漆器工艺品、婴儿床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席梦思床垫、床垫、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08年2月27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0760号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床垫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上事实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商标局的决定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木麒麟”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麒麟”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与引证商标三“kylin”含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席梦思床垫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沙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3表明,原异议人的“麒麟 kylin及图”商标经过原异议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有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原异议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需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另,鉴于原异议人除了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权利,亦未就此进行举证,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相应的保护,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已得到支持,故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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