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夕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安徽夕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31208号“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35314号“谷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74427号“谷GRAIN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19420号“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叶;锅巴;去壳大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面条;方便粉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谷牌”中“牌”缺乏显著性)、二、三汉字部分“谷”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31208号“谷”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312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徽夕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去壳大米(3008)、茶饮料(3002)、面粉(3008)、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面条(3009)、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茶叶(3002)、方便粉丝(3009)、锅巴(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