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夏氏食品有限公司“蜀顶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简阳市夏氏食品有限公司“蜀顶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52372号“蜀顶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68593号“蜀鼎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日式料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52372号“蜀顶香”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5237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简阳市夏氏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助餐厅(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厅(4301)、饭店(4301)、茶馆(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1)、餐馆(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