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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种子经销商被判侵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6月19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其生产加工的面粉、面条上的“腾永乐”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在农业种子上经销使用该商标的夏津县民发种子经销业主立即停止侵权并···

6月19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其生产加工的面粉、面条上的“腾永乐”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在农业种子上经销使用该商标的夏津县民发种子经销业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

原告永乐食品公司诉称,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原告获得“腾永乐”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为含面粉、面条在内的第30类商品。2005年3月,原告得知夏津县民发种子经销处销售的种子包装上印有与“腾永乐”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标识,便与其交涉要求夏津民发种子经销处停止侵权行为,遭到拒绝。

永乐食品公司认为,夏津民发种子经销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遂请求法院确认“腾永乐”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民发种子经销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夏津县民发种子经销处辩称,原告注册的“腾永乐”商标使用范围为含面粉、面条在内的第30类商品,而自己经销的种子不属第30类商品,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自己仅是一个体户,并没有大量经销种子,原告请求赔偿1万元也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永乐”文字配图形商标经永乐食品公司多年使用,并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夏津民发种子经销处的行为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之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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