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市处字[2014]42号案件名称:高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高鹏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与2014年5月从山东一上门推销者处购进某品牌洗涤用品进行批发销售。截至案发之日起我局共查获各类洗涤用品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市处字[2014]42号
案件名称:高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高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与2014年5月从山东一上门推销者处购进某品牌洗涤用品进行批发销售。截至案发之日起我局共查获各类洗涤用品合计302件。经生产厂家鉴定均为侵权假冒商品,案值79830.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人民币8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开户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用帐户:1305016129024969538)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淮北市工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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