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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治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案件名称:桂治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文书号:淮工商经处字[2014]第59号。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在会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人"···

案件名称:桂治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文书号:淮工商经处字[2014]第5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在会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2014年8月4日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明确表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出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白酒:真藏实窖6口子窖酒(规格为450ml×6瓶/箱,酒精度为41%vol,共计50箱)。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商银行淮北市牡丹支行(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理。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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