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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亚太打官司赢回驰名商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亚泰”商标随着官司的尘埃落定,正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末端设备的民营企业,1998年经···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亚泰”商标随着官司的尘埃落定,正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末端设备的民营企业,1998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获得“亚泰”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含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

 末端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上。2005年6月,亚太公司得知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上使用了与原告“亚泰”商标相一致的商标标识,并多次交涉未果。

亚太公司遂将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

 亚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持久的宣传,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辩称:认可标注了与原告相同的“亚泰”商标,但原告的“亚泰”商标被核定用于含第11类商品,而自己生产销售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系第9类商品,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被告公司成立较晚,尚未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德州中院查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在1998年9月7日取得“亚泰”图形商标专用权以来,广泛用于其加工生产的所有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上。据统计原告2002至2004年期间共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549万余元。

4月12日,德州中院认定原告的“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4月27日,15天上诉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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