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安实业有限公司“丽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云南百安实业有限公司“丽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7198号“丽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丽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25938517号“丽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咖啡、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丽瘦”,作为商标使用在“咖啡”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此外,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最终结论未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07198号“丽瘦”商标:
申请/注册号:6070719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云南百安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滤挂式咖啡(3001)、速溶咖啡(3001)、未烘过的咖啡(3001)、红茶(3002)、速溶茶(3002)、花茶(300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绿茶(3002)、茶(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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