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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FLYROA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FLYROA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19075号“FLYRO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申请人长期···

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FLYROA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9075号“FLYRO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10301480号“FLYFO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26082号“Fly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刊登在权威杂志INC第1982年2月版的添柏岚封面广告及内页公司介绍;《品牌的介绍》;百度上有关申请商标的检索结果;国内网络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申请人在店铺内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图片;关于申请人“FLYROAM”品牌的百度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FLYROAM”与引证商标一“FLYFOAM”、引证商标二认读文字部分“Flyroad”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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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9075号“FLYROAM”商标:申请/注册号:24219075,申请日期:2017-05-19,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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