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唯传媒有限公司“万唯中考大小卷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陕西万唯传媒有限公司“万唯中考大小卷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6448号“万唯中考大小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以外的商品与第27067257号“万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2666198号“拉网提优 大小卷”商标、第27485605号“小卷”商标、第27505974号“小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申请人销售证据、参与公益事业证据、宣传报道、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万唯中考大小卷”与引证商标二“万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326448号“万唯中考大小卷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32644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3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万唯原创文化传播(陕西)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1601)、印刷品(1605)、书籍(1606)、报纸(1606)、印刷出版物(1606)、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1606)、宣传画(1607)、包装纸(1609)、书籍装订材料(1610)、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