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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亚塑料控股有限公司“SP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奥迪亚塑料控股有限公司“SP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219085号“S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

奥迪亚塑料控股有限公司“SP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19085号“S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6213号“SP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20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0282号“鑫鹏丰Xin Peng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32000号“寸觀尺 FR ME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人造树脂;未加工的塑料;未加工塑料(片状、颗粒状和粉末状);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制模塑料用未加工合成树脂;聚合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未加工聚合树脂;聚丙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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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的人造树脂;未加工的塑料;未加工塑料(片状、颗粒状和粉末状);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制模塑料用未加工合成树脂;聚合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未加工聚合树脂;聚丙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219085号“SPI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24219085,申请日期:2017-05-19,国际分类:第01类-化学原料,商标申请人:奥迪亚塑料控股有限公司;AUDIAPLASTICSHOLDINGS,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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