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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第63134288号“易企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第63134288号“易企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4288号“易企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第63134288号“易企付”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4288号“易企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15778号商标、第13376961号商标、第13982637号商标、第22804455号商标、第465575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易企付”资料介绍;“企”和“启”的解释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34288号“易企付”商标:

申请/注册号:63134288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量子计算机(0901)、头戴式显示器(0901)、3D扫描仪(0901)、计算机硬件(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可下载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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