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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肯锡控股有限公司第62091480号“麦肯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麦肯锡控股有限公司第62091480号“麦肯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1480号“麦肯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

麦肯锡控股有限公司第62091480号“麦肯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1480号“麦肯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2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1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523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3508群组服务上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寻求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91480号“麦肯锡”商标:

申请/注册号:6209148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麦肯锡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商业管理咨询(3502)、为他人推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为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检索服务(3506)、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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