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杞有此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研杞工厂”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北京杞有此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研杞工厂”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9109号“研杞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研杞工厂”构成,指定使用在薄荷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19109号“研杞工厂”商标信息: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63119109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8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杞有此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9层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