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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宜口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UB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重庆宜口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UB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4484号“U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重庆宜口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UB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4484号“U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7419号“UBOO”商标、第58484325号“UBOO”商标、第53148642号“南方生活 SOUTHLIF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手术刀、医用X光装置、矫形用膝绷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外科手术刀、医用X光装置、矫形用膝绷带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手术刀、医用X光装置、矫形用膝绷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24484号“UBO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外科手术刀; 医用或牙科用扶手椅; 假牙; 牙科设备和仪器; 电动牙科设备; 牙科用牙齿保护器; 畸齿矫正仪器; 医用X光装置; 矫形用膝绷带; 线(外科用)

类似群 1001;1002;1003;1009;1008;

申请/注册号 63124484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9日 国际分类 10

申请人名称(中文) 重庆宜口宜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1幢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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