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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德人金属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无锡德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德人金属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4466号“德人金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

无锡德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德人金属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4466号“德人金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1778号“人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交易记录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锈钢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完整包含逆序的引证商标,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94466号“德人金属及图”商标:

商品/服务 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 普通金属合金; 钢条; 钢板; 铁板; 铁条; 金属板条; 金属角铁; 金属片和金属板; 已拉拔抛光的金属棒

类似群 0601;    申请/注册号 62994466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国际分类 6

申请人名称(中文) 无锡德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二期3幢B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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