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简称千禧日化)【案情摘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被许可使用“纳益其尔”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发现千禧日化销售的芦荟胶使用了与其享有商标···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简称千禧日化)
【案情摘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被许可使用“纳益其尔”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发现千禧日化销售的芦荟胶使用了与其享有商标权的“纳益其尔”商标相同的标识,请求判令千禧日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千禧日化销售的芦荟胶使用了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商标权的“纳益其尔”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但千禧日化作为终端销售商,进货时审查了品牌授权、进口渠道,核对了相应票据记载事项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符合“无过错并提供合法来源”的条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承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商品销售的模式多样,不能苛求每一个终端销售商均从品牌授权的代理商处直接进货,在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并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注意的是,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侵权人也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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