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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标注信息认定侵权主体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依据产品标注信息认定侵权主体案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简称郎酒厂)被告: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郎酒系中国传统名酒,郎酒厂经授权享有 “郎”注册商标使用权,发现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白···

依据产品标注信息认定侵权主体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简称郎酒厂)

被告: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郎酒系中国传统名酒,郎酒厂经授权享有 “郎”注册商标使用权,发现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了与郎酒厂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包装标注生产商为四川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但该主体并不存在,而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委托其他企业为其加工与被控侵权酒水相同的酒水,推定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四川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判决宜宾三溪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尤其是当法院依据案涉商品上载明的信息推定被告构成侵权时,需要满足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共同且无矛盾指向同一个主体等条件。具体认定应从案涉商品信息指向性是否明确具体、有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当事人陈述、从行政主管部门调取证据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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