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简称龙井茶协会)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敏茶庄(简称学敏茶庄)
【案情摘要】“西湖龙井”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学敏茶庄在其网店销售茶叶,未经许可使用“西湖龙井”标识。龙井茶协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敏茶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敏茶庄系茶叶销售商,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相关商标权履行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学敏茶庄在其网店使用“西湖龙井”标识销售茶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授权,或产品是从获得授权使用商标的单位进货并散装销售,客观上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与龙井茶协会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龙井茶协会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来辨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在于商品是否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在产地、品质、原料、制造方法等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禁止。本案判决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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