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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润乔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润乔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8914425号“天润乔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821146号“···

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润乔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8914425号“天润乔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821146号“乔府贡”商标、第18201940号“乔府人家”商标、第13293802号“爱家乔府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乔府大院”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17、有关申请人及其“乔府大院”系列品牌产品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参展信息、销售及宣传情况、行业排名情况等;

  18、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酱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酱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提供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各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本案已通过其他条款给予申请人有效救济,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8914425号“天润乔府”商标:

申请/注册号:48914425 商标申请日期:2020-08-1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1-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4-07 专用权期限:2021-04-07至2031-04-06

申请人:辽宁天润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酱菜(2905)、咸菜(2905)、榨菜(2905)、肉(腌制的)(2901)、水果罐头(2903)、腌制蔬菜(2905)、泡菜(2905)、干蔬菜(2905)、熟蔬菜(2905)、奶(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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