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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永强水泥厂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案件名称:濉溪县永强水泥厂商标侵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商处字〔2014〕63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从外地印制带有"相山矿务局"的水泥包装袋4000条,每条0.5元,印制编织袋费用2000元,包装袋有自己的厂名厂址。截止被查之日···

案件名称:濉溪县永强水泥厂商标侵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商处字〔2014〕63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从外地印制带有"相山矿务局"的水泥包装袋4000条,每条0.5元,印制编织袋费用2000元,包装袋有自己的厂名厂址。截止被查之日,生产带有"相山矿务局"的水泥1000袋,生产50吨,每吨200元,销售10000元。未经"相山"注册商标所有人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相山"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把"相山矿务局"印制在外包装袋上,并突出使用在明显部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七)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水泥外包装袋3000条;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账户: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30501612902496953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淮北市工商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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