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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63124897号“秀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3
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63124897号“秀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4897号“秀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63124897号“秀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4897号“秀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57607号“秀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企业简介及相关荣誉、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修发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24897号“秀万”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卷发用手工具; 电动编发器; 电动烫发钳; 电动修发器; 电动理发器; 电动头发拉直器; 头发定型用电整发器; 烫发钳; 烫发用铁夹 ,类似群0806;

申请/注册号63124897,申请日期2022年03月09日,国际分类8

申请人名称: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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