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18543号“恒大童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49939号“恒大”···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18543号“恒大童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screenshot-1741176305883.pn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49939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23615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3096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光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无酒精苹果酒;无酒精芦荟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米制饮料(非牛奶替代品);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恒大”,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SAFECORP”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泰国国家石油零售商业股份有限公司“Cafe Amazo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