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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易贷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易贷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8433号“简易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98164···

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易贷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8433号“简易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98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卫星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遥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申请/注册号:241084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申请人: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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