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IMPULS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IMPULS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01561号“IMPUL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344135号“I.PUL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创意、呼叫和含义上完全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创作者和所有者,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共存相关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晶片加工机、半导体晶片处理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01561号“IMPULSE”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015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7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半导体晶片处理设备(0744)、半导体晶片加工机(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