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音像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侵害作品放映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未经音像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侵害作品放映权
【案情简介】
原告某音像管理协会是经我国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其经索尼公司、滚石公司等音像制品公司的授权,对权利公司出版的音像节目享有放映权、复制权。被告某练歌房未经某音像管理协会许可,擅自放映已纳入音像管理协会管理的300余首MTV音像作品。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本案中,通过授权,原告某音像管理协会信托管理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有权在卡拉OK行业就侵害涉案MTV音像作品放映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被告某练歌房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以技术设备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再现涉案三百余首MTV音像作品并收取费用,其行为符合放映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某音像管理协会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K歌”已成为当下娱乐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会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音集协等音像管理协会使用。KTV的经营者向经授权的音像管理协会交纳版权管理费后,可在音像管理协会管理范围内使用相关音像作品,如果KTV经营者未经授权将音像制品以一定技术手段固定在歌曲点播机中,任由消费者随意点播,则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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