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译学翻译(连云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译学翻译(连云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传神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包括翻译服务,其在全国拥有多家关联公司,并在翻译行业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传神”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翻译,该商标于2017年转让于传神公司,并于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译学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包括翻译服务,其于2020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传神翻译(连云港)有限公司”。2021年5月,传神公司函告译学公司,要求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传神”文字,译学公司未予理涉,传神公司遂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译学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传神公司请求判令译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传神公司所举证据,“传神”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在翻译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传神公司在语言服务市场取得较高的名次,拥有相关奖项和资质,“传神”二字也被作为传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持续使用,并通过举办相关活动等方式持续进行宣传推广,故能够认定“传神”属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传神公司与译学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翻译服务,二者构成竞争关系。在传神公司长期从事和推广翻译业务,“传神”注册商标和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译学公司于2020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传神翻译(连云港)有限公司”,且企业名称中的“翻译”一词的业务指向性明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译学公司与传神公司或“传神”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译学公司赔偿传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企图通过攀附知名品牌的知名度和商誉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本案中,在“传神”商标和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译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进行合理避让,但其却将“传神”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并在传神公司告知的情况下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最终被法院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告诫每一位经营者,要脚踏实地、诚信经营,切莫通过恶意攀附、搭便车等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