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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I COLLECTION”与“PA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10-13
“PAI COLLECTION”与“PA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76751号“PAI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

“PAI COLLECTION”与“PA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76751号“PAI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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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0036号“1pai”商标、第17704777号“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AI COLLECTION”的显著识别英文“PAI”与引证商标一英文“pai”、引证商标二英文“PA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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