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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11857号“哈籠包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第24311857号“哈籠包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11857号“哈籠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

第24311857号“哈籠包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1857号“哈籠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26757号“哈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在其它类别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达州知名商标认定书、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哈籠包子”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哈笼”,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1857号“哈籠包子”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185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石洪郡

商品/服务项目:餐厅(4301)、自助餐馆(4301)、自助餐厅(4301)、快餐馆(4301)、餐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备办宴席(4301)、咖啡馆(4301)、饭店(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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