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丰茯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茯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湖南龙丰茯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茯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6797号“白茯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65514号“白芙美 BAIFUM”商标、第16850755号“白芙美 BAIFUMA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虽包含“白茯”二字,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特含义,且商品中实际含有该类原材料,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白茯美”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中文“白芙美”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白茯”为一种中药,其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中均含有白茯成分,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26797号“白茯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267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南龙丰茯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增白霜(0306)、保湿乳液(0306)、去斑霜(0306)、洗面奶(0301)、柔肤水(0306)、洁肤霜(化妆品)(0301)、美容面膜(0306)、皮肤增白霜(0306)、香皂(0301)、化妆品(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