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资生堂“万物资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株式会社资生堂“万物资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0651号“万物资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8339号“万物生”商标、第10408620号“万物生 WANGWUSHENG”商标、第10505304号“万物生”商标、第54532327号“万物生”商标、第54532327号“万物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驳回决定,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5303号“万物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5486787号“万物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仅在在0304群组获得注册、第57773602号“元集 万物生 EVERYTHING IS B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六、七档案、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明确声明接受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860651号“万物资生”商标:
申请/注册号:58860651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30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商品/服务项目:肥皂(0301)、香皂(0301)、化妆品(0306)、香料(0305)、香(0308)、牙膏(0307)、假指甲(0306)、假睫毛(0306)、化妆棉(0306)、化妆用棉签(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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