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大叔”与"哈哩大叔"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1
“哈森大叔”与"哈哩大叔"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36723号“哈森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具有一定的地域知名度,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37756号"哈哩大叔"商标、第23453199号“哈哈大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木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干、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哈森大叔",其与引证商标一"哈哩大叔"、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哈哈大叔”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36723号“哈森大叔”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367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张仁平
商品/服务项目:肉罐头(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