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漯河市米之衣播服饰有限公司第6281098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漯河市米之衣播服饰有限公司第6281098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0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漯河市米之衣播服饰有限公司第6281098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0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98212号“易知·易学未来及图”商标、第22208982号“博仁安康 BR HEALTHCARE及图”商标、第9800385号图形商标、第26318148号“苏普兰及图”商标、第17291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10981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样品散发; 广告宣传; 农业领域的商业咨询服务; 市场营销; 为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定向市场营销; 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 销售展示架出租; 寻找赞助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8;

申请/注册号 62810981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漯河市米之衣播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兰乔圣菲1号楼4单元1502号


上一篇:第62352393号“东通乐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山东润乾药业有限公司“润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