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蝴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文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9
两只蝴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文书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两只蝴蝶》等129首歌曲)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656.92元(注:公证费3900元,KTV包厢费570元,差旅费186.92元),合计133656.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的人倾诉》、《给我的挚友一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男人》、《丽丽》、《圆月亮》、《妈妈》、《茅草屋的女主人》、《飞天》、《笑傲江湖》、《纤夫的梦》、《初吻》、《和我一起走好吗》、《秋天的玫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会孤独》、《别让我一个人哭》、《世上的女人都是毒蛇》、《太早》、《热带鱼的邮件》、《我是一只猫》、《最后一个情人》、《蝴蝶的歌唱》、《爱情重点》、《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混了31年》、《如果有一天所有的玫瑰都凋谢在你身旁》、《负心人》、《追求》、《傻瓜》、《龙》、《怎么办》、《Flyaway》、《无缘》、《暗伤》、《不要气身体》、《唱给你的歌》、《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爱在雨季》、《女孩.我爱》、《只要你快乐》、《再见我的爱人》、《无可救药的爱》、《当雪花爱上梅花》、《七仙女》、《爱情乞丐》、《打工十二月》、《心醉》、《谁是谁的谁》、《一错再错》、《爱溜溜》、《放心宝贝》、《洗洗睡》、《鸟巢》、《一天》、《一间小屋》、《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千千吻》、《Yesterday》、《80后》、《欠你太多》、《太爱了》、《如果不爱》、《沉默》、《绚烂》、《寂寞一点点》、《尊严》、《一夜之间》、《寂寞》、《小白脸》、《其实我很在乎你(谢容儿)》、《白狐(陈瑞)》、《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绒绒草》、《我不做你娘娘》、《DoubleFace》、《你是猫儿我是鱼》、《爱如甲骨文》、《公主》、《那又怎样》、《那滋味》、《房子》、《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我爱的姑娘你最美》、《你是我的好朋友》、《故乡黑龙江》、《微笑的力量》、《人一旦变了心》共129首音乐电视作品(简称《两只蝴蝶》等129首歌曲)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被告未经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观点
被告*****庭审中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作品合法著作权人;2、涉案歌曲是已经社会发表的,被告没有侵权,原告是虚假诉讼,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是无效的;3、原告是代理商,不是光盘的制作人,其无诉讼主体资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4、播放歌曲的是消费者,原告提供的《好歌天天唱》和公证书公证的作品只能说明曲名一样,无法证明是不是同一个音乐作品;5、被告有授权委托书,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举证:
1、组织代码证、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
2、专辑《好歌天天唱》,用以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音像著作权合同》,用以证明原告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
4、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及应赔偿损失;
5、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质证认为: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技术监督局的公章,我们没有核实,不予确定其真实性;2、《好歌天天唱》与被告无关,无法证明被告侵权;3、音像著作权合同是原告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约定,无权约定第三人,无法证明被告侵权,原告公司在河南,对安徽无权管辖;4、公证书是郑华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且是河南的公证书,不是淮北的公证书,对被告无约束力;5、涉案歌曲是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存在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作品,不能证明被告侵权;6、费用票据与被告无关,只能证明原告去被告店里消费过,其自己消费应自己承担,被告的歌库里有很多歌曲,不能证明消费者点过原告所述歌曲,其提供的录像不能证明是在被告处所录。
被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举证:购销合同,认证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用以证明其设备是向第三方购买,设备所带曲目是合法的。
原告质证认为:1、对购销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购买价格和安装方式,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著作权;2、对认证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书没有证明设备出售商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3、对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4、对授权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授权书没有证明KTV点播系统权利人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案件事实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亦客观真实,因其所举证据均是购买KTV点播系统设备相关资料,内容不能反映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权属问题,故不能作为涉案作品权属认定的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合法出版物上显示:“出版: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总经销: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978-7-88102-468-4”。2015年5月17日,*****(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约定: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的一切权利授权给甲方,以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2、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甲方享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投诉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合同签订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3、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2016年2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向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年2月25日12时10分,公证处人员随郑华来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华松时代南区“传奇”四楼房间,在检查录像机内存为空白后依次点播了《两只蝴蝶》等129首歌曲并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全程录像,整个录像过程于17时20分结束。消费后,郑华获得盖有“*****”印章的手写消费收据一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6)民证民字第45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并将录像制作成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另查明,*****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徐于国,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华松时代**,成立时间2012年2月16日,注册金额50万元,实收资本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专辑出版物的包装盒上标明,该专辑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合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属侵权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涉案歌曲已经社会发表为由,主张其不存在侵权,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著作权法规定,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考虑相关类似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涉案作品的流行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结合目前KTV经营萧条的现状和被告开业时间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数额为1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的人倾诉》、《给我的挚友一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男人》、《丽丽》、《圆月亮》、《妈妈》、《茅草屋的女主人》、《飞天》、《笑傲江湖》、《纤夫的梦》、《初吻》、《和我一起走好吗》、《秋天的玫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会孤独》、《别让我一个人哭》、《世上的女人都是毒蛇》、《太早》、《热带鱼的邮件》、《我是一只猫》、《最后一个情人》、《蝴蝶的歌唱》、《爱情重点》、《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混了31年》、《如果有一天所有的玫瑰都凋谢在你身旁》、《负心人》、《追求》、《傻瓜》、《龙》、《怎么办》、《Flyaway》、《无缘》、《暗伤》、《不要气身体》、《唱给你的歌》、《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爱在雨季》、《女孩.我爱》、《只要你快乐》、《再见我的爱人》、《无可救药的爱》、《当雪花爱上梅花》、《七仙女》、《爱情乞丐》、《打工十二月》、《心醉》、《谁是谁的谁》、《一错再错》、《爱溜溜》、《放心宝贝》、《洗洗睡》、《鸟巢》、《一天》、《一间小屋》、《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千千吻》、《Yesterday》、《80后》、《欠你太多》、《太爱了》、《如果不爱》、《沉默》、《绚烂》、《寂寞一点点》、《尊严》、《一夜之间》、《寂寞》、《小白脸》、《其实我很在乎你(谢容儿)》、《白狐(陈瑞)》、《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绒绒草》、《我不做你娘娘》、《DoubleFace》、《你是猫儿我是鱼》、《爱如甲骨文》、《公主》、《那又怎样》、《那滋味》、《房子》、《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我爱的姑娘你最美》、《你是我的好朋友》、《故乡黑龙江》、《微笑的力量》、《人一旦变了心》共129首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原告*****负担273元、被告*****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