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化龙及图”与“鱼化龙 ”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鱼化龙及图”与“鱼化龙 ”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608307号“鱼化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38335号“鱼化龙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鱼化龙 ”,与引证商标“鱼化龙 ”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08307号“鱼化龙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083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秦帅
商品/服务项目:射箭用器具(2806)、游泳池(娱乐用品)(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