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书店内查获近万册非法出版物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赵祜昊)
近日,由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开庭审理,庆云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刑事处罚。
2018年10月16日,德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庆云县文化执法部门对张某某经营的书店进行检查,在仓库发现疑似侵权盗版教科书7551册,后经鉴定均为盗版书。2018年10月25日,庆云县文化执法、公安两部门再次对张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查扣大量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后经鉴定,两次共查获非法出版物9578册。2018年11月16日,庆云县公安部门对该案件立案调查。2020年9月18日,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2日,庆云县法院判决张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6500元,没收非法出版物9578册。张某某认罪认罚,没有提起上诉。
该案的成功宣判,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经营秩序,为依法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参考和实践经验。
■名词解释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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